讓與股份,課徵贈與稅

2012-03-19
如以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出售者,奇美股資產淨值與讓售股票價格間之差額,應按贈與論課徵贈與稅。
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,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,出售未上市、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時,如以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出售者,其每股資產淨值與讓售股票價格間之差額,應按贈與論課徵贈與稅。
該局受理甲君贈與稅復查案,甲君以每股3.6元移轉A公司股票350萬股與乙君,該局查得A公司資本額加計稽徵機關核定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等,核算A公司移轉日資產淨值每股7.29元,甲君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,核定贈與總額1,200萬餘元【(7.29元-3.6元)×350萬股】,應納稅額200萬餘元。甲君主張A公司近幾年度幾無營運,且因急於移轉股票以獲取現金支應醫藥費,應考慮相關客觀因素重行核算資產淨值,經該局以原核定按現行規定估算系爭股票每股資產淨值7.29元,又申請人所主張事項,難以核認為足以影響讓售價格之因素,駁回其復查申請。
該局指出,未上市、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,每股資產淨值與讓售股票價格間之差額,係稽徵機關認定是否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主要參考資料,惟如有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者,如:公司正於重大訴訟事項繫屬中、有鉅額債權無法收回或出現財物危機等因素經查證屬實,可作為核課之參考。